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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令:奥兰治县

奥兰治县适用以下地方法令:

  • 第42 - 31条禁止持有装有子弹的枪支(参考
    • (a)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15 . 2 - 1209 . 1的规定,任何人在县内任何公共公路上携带或持有装有弹药的枪支进行狩猎,且该人未获得在其站立或行走的公路两侧的私人领地上狩猎的授权,都是违法的。本节不适用于在行驶的车辆中携带装有子弹的枪支的人,或出于狩猎以外的目的携带枪支的人,或当时为保卫人身或财产而采取行动的人。

      (b) 任何违反本节的人均属轻罪,每次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 $ 100 . 00的罚款。

      ( 12 - 13 - 2011的顺序)

  • 开放猎鹿季节期间的 Sec 42 - 32占有量(参考
    • (a)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15 . 2 - 915 . 2的规定,在该县开放猎鹿季节期间,任何人在该县内的任何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运输、持有或携带装有子弹的猎枪或步枪都是违法的。本节不适用于经正式授权执行合法职务的执法人员或军事人员,也不适用于有理由相信在其工作或业务过程中携带上膛的猎枪或上膛的步枪对其人身安全是必要的任何人。

      (b) 任何违反本节的人均属轻罪,每次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 $ 100 . 00的罚款。

      ( 4 - 14 - 1992法令,§ 3 )

  • 第42 - 33节 在高速公路附近狩猎野鸟或动物(参考
    • (a) 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9 . 1 - 526的规定,在该县主要或次要公路上或距离100码的范围内使用枪械猎捕任何猎鸟或猎物均属违法行为。就本节而言,“狩猎”一词不包括为了真正进入或离开合法狩猎区而必须穿越此类公路的行为。

      (b) 任何违反本节的人均犯有3级轻罪,并应按照1至15节的规定受到处罚。

      ( 4 - 14 - 1992法令,§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