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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令:亨利科县

亨利科县适用以下地方法令:

  • 秒。 13 - 57 。- 发射气动枪。(参考
    • (a) 就本节而言,“气动枪”是指任何设计为枪状,通过气动压力作用发射 BB 弹或弹丸的器具。“气动枪”包括彩弹枪,它利用气压作用射出装有油漆的塑料球,以标记撞击点。

      (b) 任何人在该县的任何公共街道、公共人行道、公共小巷、公共土地或公共场所发射任何气枪都是违法的。

      (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阻止有组织的团体建立、维护和使用符合第24章要求并经警察局长安全批准的适当建造的步枪或手枪射击场。可以设立并运营指定使用气动彩弹枪的商业或私人区域,用于娱乐用途。应向此类娱乐区域的参与者提供用于保护面部和耳朵的设备,并且必须张贴标志,警告未受保护或不知道正在使用彩弹枪的人员不要进入彩弹射击区域。

      (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禁止在私人财产上或财产范围内使用气枪,但必须获得所有者或合法占有者的许可,并且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射弹越过财产边界。

      (e) 任何人违反本节的任何规定,均属违法,并构成4级轻罪。

      (Code 1980, § 15-13; Code 1995, § 13-61; Ord. No. 1160, § 1, 8-9-2011)

      州法参考——《弗吉尼亚州法典》中关于规范气枪射击的权力第15 . 2 - 915 . 4 ;使用气动枪在街道或道路上射击,《弗吉尼亚州法典》第18 . 2 - 286 。

  • 秒。 13 - 58 。- 在学校附近发射武器。(参考
    • (a)本节中的“学校财产”一词包括任何公立或私立学校拥有、使用或持有的不动产。

      (b) 任何人不得在距离学校100码的范围内发射任何步枪、猎枪、手枪、左轮手枪、弹丸枪或其他枪械,也不可在距离学校300英尺的范围内使用 BB 枪、弩、鱼枪或弓箭。

      (c)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财产上使用任何步枪、猎枪、手枪、左轮手枪、弹丸枪、 BB 枪或其他枪械、弩、鱼枪或弓箭;但在学校或县雇员的监督下,作为有组织项目的一部分,可以使用弓箭。

      (d) 本节不适用于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国家或州立公园或森林或野生动物管理区。

      (e)违反本节规定属于4级轻罪。

      (Code 1980, § 15-14.1; Code 1995, § 13-62)

      州法参考——《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9 . 1 - 527规定禁止在学校附近使用枪支;《弗吉尼亚州法典》第15 . 2 - 915 . 4条规定规范使用气枪的权力;弗吉尼亚州法典第18 . 2 - 11款规定,对4级轻罪处以处罚。

  • 秒。 13 - 59 。- 发射枪支。(参考
    • (a) 任何人在该县的任何街道、人行道、小巷、道路或公共土地或公共场所,或在该县任何位于第24章所划分和定义的住宅区或工业区或任何商业区边界内的任何土地上、从或穿过这些土地发射任何枪械,均属违法。本节不适用于执行公务的任何执法人员,也不适用于任何其他人,其此类故意行为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或可原谅的,以保护其生命或财产,或法律另有特别授权。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阻止有组织的团体建立、维护和使用符合第24章要求并经警察局长安全批准的适当建造的步枪或手枪射击场。

      (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9 . 1 - 529使用枪械杀死鹿的情况。此项豁免应适用于面积至少五英亩且划为农业用地的土地。

      (c)违反本节规定将构成4级轻罪。

      (Code 1980, § 15-14; Code 1995, § 13-63)

      州法参考——监管枪支使用等的权力,《弗吉尼亚州法典》第15 . 2 - 1209条;在街道或道路上射击枪支,《弗吉尼亚州法典》第18 . 2 - 286条。

  • 秒。 13 - 60 。- 在主要或次要公路附近使用枪支狩猎。(参考
    • (a) 任何人不得在该县主要或次要公路上或距离100码的范围内使用枪械猎捕或试图猎捕任何猎禽或猎物。

      (b) 就本节而言,“狩猎”和“试图狩猎”不包括为了真正进入或离开合法狩猎区而必须穿越此类公路的行为。

      (c)违反本节规定将构成3级轻罪。

      (Code 1980, § 15-14.4; Code 1995, § 13-65)

      州法参考——授权如此提供,弗吉尼亚州法典,§ 29 . 1 - 526 。

  • 秒。 13 - 61 。- 用弓射箭。(参考
    • (a)本节中使用的下列词语、术语和短语应具有本节赋予它们的含义,除非上下文清楚地表明了不同的含义:

      箭是指用弓射出的杆状射弹。

      弓包括所有复合弓、弩、长弓和反曲弓,其最大拉力为十磅或以上。“弓”一词不包括峰值拉力小于十磅的弓或设计或主要用作玩具的弓。

      (b) 除本节 (c) 款规定外,任何人从县内任何街道、人行道、小巷、道路或公共土地或公共场所,或从位于第 24 章所划分和定义的任何住宅区或工业区或任何商业区边界内的任何土地上、从或穿过边界用弓射箭均属违法行为。

      (c) 允许进行以下活动:
      ( 1 )在学校或县雇员的监督下,作为有组织的项目的一部分,在学校场地上用弓箭射箭。本小节中使用的“学校”一词包括公立或私立学校拥有、使用或持有的不动产。
      ( 2 )根据第14 - 29条的规定,在县立公园内用弓射箭。
      ( 3 )在符合第24章要求的射箭场用弓射箭。

      (d) 本款中的豁免条款并不授权在任何道路上或道路上方、或在其通行权范围内射箭。本节 (b) 款不适用于根据《弗吉尼亚州法典》第29 . 1 - 529在至少两英亩的农业用地上猎杀鹿的行为。

      (e) 违反本节规定将构成4级轻罪。

      (Code 1995, § 13-67; Ord. No. 1081, § 1, 11-8-2005)

      州法参考——《弗吉尼亚州法典》第18 . 2 - 286关于在道路上射箭的规定;《弗吉尼亚州法典》第15 . 2 - 1209条关于禁止在某些地点射箭的规定;《弗吉尼亚州法典》第4级轻罪的处罚,第15 . 2 - 11关于禁止在某些地点射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