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市适用以下地方法令:
- § 31 - 4发射枪支。(参考)
(a)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范围内使用任何枪支;但此禁令不适用于
( 1 ) 执法人员履行公务;
( 2 ) 为保护生命或财产而采取的正当或可原谅的行为;
( 3 ) 在有执照的射击场或靶场使用武器的人;
( 4 ) 在戏剧或体育赛事中发射空包弹的人;
( 5 ) (A) 在 Armory Drive 和第二大道以北的城市区域合法狩猎的人;(B) 在 12 月的第三个星期二以及随后的星期三和星期四中选择的三天中的两天,上午8 : 30至下午1 : 00之间,在 Armory Drive 和第二大道以南的城市区域合法猎鹿的人;或者 (C) 在鹿狩猎季节,仍在本市军械库大道 (Armory Drive) 和第二大道 (Second Avenue) 以南区域内猎鹿的人,但出入通道仅限于南街 (South Street) 旁设有私人大门的道路或琥珀街 (Amber Street),且土地所有者每天最多可向六人发放许可证(必须为书面形式),允许其在本市该区域内其土地上狩猎,任何根据上述 ( 5 )(A)、(B) 或 (C) 进行的此类狩猎均须经土地所有者许可,使用猎枪、手枪或步枪的次数不得超过。 22口径至少距离任何建筑物或学校或公园的产权线150码。(b) 市政经理应每年两次在本市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发布上述 (a)( 5 )(B) 款规定的猎鹿日期通知,发布时间应在猎鹿日期前一周,并将该通知的副本邮寄或递交给警察局长和当地狩猎监督员。
(c) 本节中的静猎是指不使用狗的狩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