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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令:克拉克县

克拉克县适用以下地方法令:

  • § 106 - 1 。禁止狩猎和设陷阱的区域。(参考
    • A. 任何人在该县主要或次要公路上或距离100码以内使用枪械猎捕或试图猎捕任何猎禽或猎物均属违法行为。

      B. 未经土地所有者书面许可,在该县任何主要或次要公路路肩50英尺范围内捕捉或试图捕捉任何猎物或毛皮动物均属违法行为。

      C. 就本节而言,“狩猎”、“试图狩猎”或“诱捕”等术语不包括为了真正进入或离开合法狩猎或诱捕区域而必须穿越此类公路的行为。

  • § 106 - 2 。使用人工光;例外。(参考
    • A. 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投掷或投射手电筒、聚光灯、车头灯或其他人造光源,使其光线直射或照亮任何田野、森林、林地、家禽饲养场或建筑物,以用于狩猎,均属违法行为;任何人持有枪械或其他用于发射导弹的武器,无正当理由实施上述行为,将被推定为违反本条规定企图狩猎。

      B.本节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公共道路上以通常和普通行驶方式行驶的任何机动车辆的前灯;也不适用于其自有土地上的土地所有者、其代理人或受其雇用或控制的人员。

  • § 106 - 4 。运输装有子弹的步枪或猎枪。(参考
    • A. 任何人在县内任何公共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运输、持有或携带装有子弹的猎枪或步枪都是违法的;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经正式授权的执法人员或执行合法职责的军事人员,也不适用于有理由相信在其工作或业务过程中携带装有子弹的步枪或猎枪对其人身安全是必要的任何人。

      B. 所有被授权在县内执行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均有权执行本节,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正式任命和代理狩猎监督员。

      C.本节中使用的“装有子弹的步枪或猎枪”是指在枪膛、弹匣或弹夹内装有弹药的步枪或猎枪。

  • § 106 - 5 。在高速公路上携带装有子弹的枪支。(参考
    • A. 任何人在本县境内任何公共公路上携带或持有装有子弹的步枪或猎枪用于狩猎,且该人未获得在其站立或行走的公路两侧的私人领地上狩猎的授权,均属违法行为。

      B. 所有被授权在县内执行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均有权执行本节,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正式任命和代理狩猎监督员。

      C.本节中使用的“装有子弹的步枪或猎枪”是指在枪膛、弹匣或弹夹内装有弹药的步枪或猎枪。

      D.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在行驶车辆中携带装有子弹的枪支的人,也不适用于当时为保卫人身或财产安全或为狩猎以外目的而采取行动的人。